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2條 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因案羈押或留置,其自衛槍枝由隸屬之槍枝管理機關代為保管後,依下列情形辦理:一、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應在一個月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其價格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並函查驗機關註銷登記。二、經諭知無罪、免刑、免訴、拘役、罰金之判決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應予發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