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1條 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逃亡、失蹤,其遺留之自衛槍枝、彈藥及槍照,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收管,並向查驗機關報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