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3條 法規: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四章 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第33條 國防研發成果之管理,應定期檢討,對已不影響國家、軍事或國防安全及利益或已不具公益性質者,得公告改列為一般研發成果,並按第三章相關規定辦理管理運用。前項之檢討結果,應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