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24條 法規: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三章 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及維修 第24條 科技工業機構接受法人團體委託,除國防政策另有規定外,應依公平之原則,以商業條件之合理考量,選定對科技工業機構最有利之對象。科技工業機構接受政府機關委託及為達成委託目的需獲得勞務財物,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