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軍品合格證明書之法人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得註銷其合格證明書:
一、因變更登記致不具軍品合格證明書所列營業項目、產業別及主要產品。
二、經查驗發現不符軍品合格證明書原定資格審查條件情形,經書面通知限期說明,屆期未說明。
三、經招標機關書面通知,同一廠商三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未參與投標。
四、軍品合格證明書所列項目,經採購驗收不合格、減價收受、重作、退貨或換貨。
取得軍品合格證明書之法人團體,經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主辦機關應註銷該案採購項目之軍品合格證明書。
但原刊登公報處分經註銷者,應重新核發軍品合格證明書,其有效期限同原軍品合格證明書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