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20條 法規: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三章 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及維修 第20條 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法人團體從事國防科技工業之產製或維修,符合政府採購法得採選擇性招標辦理者,優先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但得以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