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6條 運作單位使用前條以外之毒性化學物質用途,應報請國防部核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後,依前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