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5條 運作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限制許可用途,報請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各局或國防大學核准後,向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