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9條 法規: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9條 不服安全查核結果者,得於查核結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政戰局申請複查,並以一次為限。政戰局應自收受申請複查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複查,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