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8條 法規: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8條 獎勵主體於獎勵核定後,除優先採購軍品外,應通知申請廠商於一定期限內,與獎勵主體簽訂獎勵契約;屆期未簽約者,除經獎勵主體同意展延外,視為撤回獎勵之申請。獎勵主體於獎勵核定後,經發現申請廠商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獎勵主體應撤銷或廢止其獎勵;已簽訂獎勵契約者,解除或終止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