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2條 政府及相關行政法人(以下簡稱獎勵主體)得於下列時機,擇適其業務屬性及預算經費之獎勵方式,獎勵列管軍品合格廠商:一、為扶持、激勵國內國防產業之發展與升級。二、依國軍建軍備戰需求研發特定列管軍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