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14條 法規: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4條 獎勵主體為檢查及瞭解執行獎勵項目之情形或財務狀況,得命受獎勵合格廠商提出相關文件、資料或報告;必要時,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關(構)實地勘查或查核,受獎勵合格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