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列管軍品合格廠商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0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者,應經獎勵主體書面同意,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前項技術投資或授權非經獎勵主體書面同意,不得移轉、再授權或轉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