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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國防部
教育訓練目
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第12條
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第12條
法規:
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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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考生資格應由開設單位人事部門協助招生校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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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及軍事教育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營區在職專班,指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在營區內進修之副學士、學士及碩士教育階段課程。營區在職專班之課程、授課時數、…
第3條
國防部得依所屬各機關及直屬部隊、司令(指揮)部、軍團級或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稱開設單位)之需求,協調國內公私立…
第4條
營區在職專班之招生名額,由國防部會商教育部召開審查會議,以外加名額方式,專案核定。
第5條
營區在職專班之招生方式,由招生校院單獨招生。
第6條
營區在職專班之報名資格應符合招生校院招生簡章之規定。
第7條
第三條第二項之開設規劃,由開設單位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呈報國防部核定。第三條第三項之招生計畫及名額,由招生校院於每年四月一日…
第8條
招生校院應組成招生委員會,由招生校院之行政、學術主管及開設單位之人事主管擔任委員。招生委員會應擬訂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招…
第9條
營區在職專班之最低錄取基準,由招生校院之招生委員會訂定之,並得不足額錄取。
第10條
營區在職專班學位之授予,依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第11條
考生資格應由開設單位人事部門協助招生校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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