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設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班(以下簡稱班本部),負責教務規劃及執行,並得委由軍事校院辦理教務工作。國軍各級單位凡有所屬官兵參加年度補習及進修教育者,設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以下簡稱各分班),負責督導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人員(以下簡稱學員)課業研讀及作業撰寫,並考評其平時成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