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以下簡稱補習及進修教育):一、國防部所屬各級單位之在營服役官兵。二、曾通過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結業試驗人員(含後備軍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