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四章 考成 第13條 對各級單位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之考成,規定如下:一、有下列事蹟之一,得予獎勵:(一)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督導學員有具體成效者。(二)負責學力測驗各區考場事務,有具體成效者。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處分:(一)對所屬官兵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藉故阻止者。(二)對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學力測驗考場不予支援合作者。(三)不切實輔導學員在營教學或無故疏於解答學員學習疑難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