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法規: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五章 學籍管理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報名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之人員,單位應審查其學歷證明,並由單位主官為資格審查無誤之保證人。各分班應於每月底前,依行政系統向班本部彙報新進學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以利班本部建立學員學籍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