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第14條 法規: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14條 飛行人員高G耐力訓練,應符合空勤體位,經評估生理狀況無危安之虞後方得施訓,完訓後十二小時內不得飛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