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5條 法規: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各校錄取學生,須參加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但接受軍事學校中等學校教育之學生或曾完成新生訓練,經各校核准免訓之學生,不在此限。前項新生訓練,以軍事訓練方式實施,訓練時間依各校教育計畫定之;生活管理、訓練方式、測驗及淘汰之基準,由實施訓練之學校或部隊擬訂,陳報國防部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