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條 法規: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各校應建立學生、研究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原畢業學校、入學年月、所屬系科組、休學、復學、轉系科組、輔修科組、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學籍核定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入學、畢業相片及相關資料等。前項學生、研究生學籍記載表,各校應永久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