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26條 法規: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六章 退學、開除學籍 第26條 開除學籍之學員,離校後三個整年內,須有二年考績甲等,方可再行入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