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第16條 法規: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四章 考試、成績考核 第16條 學員生學(術)科、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軍事訓練、體能訓練等成績之考核,得採T評分制度,其成績計算基準如下:T評分=(平均差/標準差)×可變數(V)+中心分數平均差=原始分數-平均分數標準差=√(平均差平方的總和/參加測驗總人數)前項可變數(V)及中心分數由各校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