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8條 法規:全民國防教育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8條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