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4條 法規:全民國防教育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一、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二、所屬學校、機關(構)等辦理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三、所屬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四、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五、其他全民國防教育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