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2條 法規:全民國防教育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