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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國防部
教育訓練目
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15條
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15條
法規:
全民國防教育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15條
本法自公布日
一年內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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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獎勵。前項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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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製作全民國防教育電影片、錄影節目帶或文宣資料,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播放、刊載,積極凝聚社會大…
第10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配合動員演習,規劃辦理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之教育活動或課程,並於動員演習時配合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
第12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之人員,參加全民國防教育者,應給予公假。
第13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推行全民國防教育相關事項。
第14條
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獎勵。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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