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14條 法規:全民國防教育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14條 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獎勵。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