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11條 法規:全民國防教育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