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9條 法規: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二章 通信統合管制運用 第9條 各管制單位,應依戰備各階段軍事需要,將各公、民營機關(構)之通資電路,直接接入經國防部核定之軍事總機、通資節點或指定之聯合長途臺,擔任輔助軍事通信之任務。前項聯合長途臺之設置地點,由國防部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