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為落實全民國防,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應管制運用,使與軍事通信密切配合,以供平時救災防護,戰時有效支援軍…
- 第3條本辦法所指戰備各階段,區分如下:一、經常戰備階段:係指平常或災害支援時。二、應急戰備階段:係指戰事發生時或將發生或緊急危…
- 第4條本辦法所指之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包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公路總…
- 第5條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運用,由國防部負責管制、協調及督導,並得視需要,委任所屬管制執行單位協…
- 第6條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管制區,依各作戰區指揮部及防衛指揮部所轄之地區劃分之。各作戰區指揮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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