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5條 法規: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支援軍事通信之運用,由國防部負責管制、協調及督導,並得視需要,委任所屬管制執行單位協調各公、民營機關(構)管制執行之。前項管制執行單位,由國防部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