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20條 法規: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四章 災害支援 第20條 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相互支援之長途電路,有關互借電路地點及數量,由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以下簡稱資電作戰指揮部)報請國防部核定後,與各相關公、民營機關(構)協議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