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19條 法規: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四章 災害支援 第19條 災害支援期間,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通信設施相互支援之範圍如下:一、國軍通信資訊系統各項通信設施及資源。二、各公、民營機關(構)及所屬之各項通信設施及資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