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13條 法規: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二章 通信統合管制運用 第13條 公、民營機關(構)之重要通信設施,遭致重大損壞時,得向地區之管制單位申請支援,協同搶修。但應急戰備階段或災害支援之管制期間,須接受地區管制單位及管制分區單位之作業管制,依軍事需要,協調搶修之優先順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