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12條 法規: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二章 通信統合管制運用 第12條 經常戰備階段,各公、民營機關(構)對其重要通信設施,應預為完成防護搶修等整備措施。各地區警察、民防等機關,對轄區內之重要通信設施,應協助支援維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