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4條 法規: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4條 國軍為協助災害防救,國防部於平時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計畫。二、劃分國軍協助災害防救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與跨區增援事宜。三、指定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救災應變部隊、任務及配賦裝備事宜。四、建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之指揮體系及資源管理系統。五、督導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依計畫實施演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