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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國防部
作戰目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18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18條
法規: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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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工作,不接受任何酬勞。但各級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益團體致送之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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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申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時,應即時提供相關災情資訊、所需救災…
第13條
國軍各作戰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需求,就災害潛勢地區,檢討現有營區,協助辦理災民避難及收容安置。
第14條
國軍(總)醫院及衛生部隊人員(以下簡稱國軍醫療單位)參與國軍緊急救災醫療支援任務,應協助所在地區衛生主管機關統合各公、民…
第15條
國軍人員協助災害防救成效卓著者,除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敘獎外,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第16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所需提供之人員、裝備、機具、設施、油料等相關費用,國防部得於主管預算項下視需要移緩濟急檢討調整支應。前項…
第17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工作,不接受任何酬勞。但各級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益團體致送之慰勞金(物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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