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14條 法規: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14條 國軍(總)醫院及衛生部隊人員(以下簡稱國軍醫療單位)參與國軍緊急救災醫療支援任務,應協助所在地區衛生主管機關統合各公、民營醫療機構,並接受作戰區指揮官指揮管制,於災害發生時,即隨同救災部隊進入災區,協助提供災民所需醫療服務。國軍醫療單位協助災害防救各項醫療服務,應將執行情形主動通報所在地區衛生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