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申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時,應即時提供相關災情資訊、所需救災人員、裝備、機具需求及其他可提供救災部隊之資源事項。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時,無法支援之操作人員、特種機具、重型機械或資材等,由受支援機關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辦理徵調、徵用及徵購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