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7條 各參與演習機關(單位)於生產轉換演習前,應先期完成下列事項:一、動員工廠生產能力之調查。二、動員工廠生產體系之編組。三、與動員工廠簽訂生產轉換契約。四、藍圖、工模具、樣板及製作說明之整備。五、軍品生產能力之輔導發展。六、有關動員生產原材料需求之調查與協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