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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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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第16條
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
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1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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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本辦法相關作業規定,由國防部會商經濟部或有關部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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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動員工廠應依簽訂之生產轉換契約,訂定生產轉換計畫,報由下列機關核定之:一、中心工廠之生產轉換計畫,送由主管機關核定,或經…
第11條
動員工廠依前條計畫轉換生產軍品時,其所需之藍圖、工模具、樣板及製作說明,由國防部指定單位預行準備之。
第12條
軍品生產能力之輔導發展事項,如下:一、推動軍、公、民營工廠與動員工廠技術合作。二、動員工廠輔導講習或訪查。三、運用軍工廠…
第13條
動員工廠實施生產轉換演習,所需原材料及廠房之調查,應依物力調查有關規定辦理。
第14條
主管機關於生產轉換演習時,應辦理下列事項:一、驗證軍品之生產轉換、動員訂貨。二、督導、監督動員工廠之生產轉換演習。三、其…
第15條
本辦法相關作業規定,由國防部會商經濟部或有關部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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