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第4條 法規: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4條 軍事機關(構)、部隊運用民間人力時,國防部應依動員實施階段需要,訂定優先順序,實施適當之管制與調節。前項管制與調節之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