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第7條 法規: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7條 養鴿戶未依期限申請拆遷或申請後未依通知拆遷日期拆遷者,機場軍事機關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件三),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之日期,並不予補償。屆時仍未拆遷者,即會同當地警察機關等相關人員,依法強制拆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