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第6條 法規: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6條 養鴿戶於通知拆遷日期前,自行拆遷鴿舍,經機場軍事機關查證屬實者,發給補償費。養鴿戶於通知拆遷日期七日前,自行拆遷鴿舍,經機場軍事機關查證屬實者,加發一成之補償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