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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第10條
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第10條
法規:
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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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補償費之申請、審核及發放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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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要塞堡壘地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軍用飛機場(以下簡稱機場)之種類,區分為定翼飛機機場(以下簡稱定翼機機場)及旋翼飛機機場(以下簡稱旋翼機機場)…
第3條
各機場之鴿舍拆遷補償基準(以下簡稱補償基準),由國防部會商建築師公會定之。
第4條
各管理機場之軍事機關(以下簡稱機場軍事機關)應公告鴿舍拆遷補償之申請期限及補償基準。並以書面通知應拆遷之鴿舍所有權人(以…
第5條
機場軍事機關依測量、履勘結果及補償基準,核定拆遷日期及補償費,並於應拆遷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養鴿戶。前項通知書應載明…
第6條
養鴿戶於通知拆遷日期前,自行拆遷鴿舍,經機場軍事機關查證屬實者,發給補償費。養鴿戶於通知拆遷日期七日前,自行拆遷鴿舍,經…
第7條
養鴿戶未依期限申請拆遷或申請後未依通知拆遷日期拆遷者,機場軍事機關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件三),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之…
第8條
本辦法拆遷鴿舍所需之補償費及作業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9條
補償費之申請、審核及發放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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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