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34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相關法規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第34條 動員演習機關得徵用必要之民力,徵用民力應於徵用報到日之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前項受徵用之民力,應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下列人員不得徵用:一、獨自經營農工商業,因徵用致所營事業無法維持者。二、因被徵用而家屬之生活難以維持者。三、健康狀態不適參加演習者。有關演習民力之徵用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