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結合施政,輔導公、民營醫院完成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對於前項重要外傷用藥品醫材儲備,各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有關藥品醫材儲備之品項、數量、更新及動員管制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會同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