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6條 法規: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第6條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除依前條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外,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照護金,給與年限如下: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二十年。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就學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加二年增給一年,不滿二年之年資,按每增加二月增給一月計算,不滿二月者,以二月計;最高以十二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