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自致身心障礙之日起於六個月內因同一原因死亡已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者,發給死亡給付與身心障礙給付…
- 第36條被保險人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而經免除職務、撤職或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者,要保機關應作下列處理:一、對未…
- 第37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所稱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行使,指承保機構核付保險給付通知送達保險受益人之日起,無故逾十…
- 第38條受益人因故不能親領保險給付者,得填具委託書委託親友代領。受益人為無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領;限制行為能力者,應會…
- 第39條被保險人因案停職、停薪或受羈押時,經判決不受理、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在期間內發生之保險事故,應依規定予以保險給付,並…
- 第40條被保險人因失蹤、被難歸來,或因案免職、撤職而停役者,奉准回役復職時,其生效日期與停役生效日期銜接者,應申請恢復原保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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